<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决策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公开>起草说明

        在线检阅: 搜索

        关于《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访问量:

        为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网约车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市交通运输局拟对牵头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行)》(赣市府办发〔2017〕5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7年市政府颁发的《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行)》对加强网约车服务管理规范网约车行业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市网约车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细则》实施已经5年,新形势下我市网约车存在发展不平衡、服务水平不高、安全保障能力不强等问题。同时,2019年交通运输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管理工作也有了新的理念和发展为深化道路客运“放管服”改革优化网约车行业营商环境推动网约车行业高质量发展,解决《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启动《实施细则》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交通运输局于6月下旬组织启动了《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修订工作组深入网约车平台企业进行调研,召开网约车平台企业代表座谈会,先后赴吉安、宜春2市进行实地学习考察,参考广州、深圳、厦门等周边11个地市的经验做法,经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多次研讨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修内容

        新《实施细则》较2017年版本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放宽限制,激发市场活力

        一是取消网约车驾驶员户籍限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文件精神,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取消户籍限制,办理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再要求有本市户籍或取得居住证1年以上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的条件限制

        二是放宽了网约车车籍限制。申请办理经营范围为中心城区的网约车运输证不再限制中心城区车籍,赣州市车籍的车辆均可申请办理,网约车经营者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择中心城区或其他县(市)中的一个县(市)开展经营活动

        三是放宽了网约车平台经营地限制。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市里取得许可后,不限制只在市中心城区经营,如需到各县(市)经营,只需到该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二)优化许可,保障公平竞争

        一是优化许可条件。为解决部分网约车平台企业“只办资质、不经营”问题,增设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数门槛条件;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提高了新能源车准入条件;为方便网约车经营者清楚行业准入条件,《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写入了《实施细则》

        二是明确实施许可主体。根据我市集中审批改革精神,明确全市网约车行政许可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均由“交通运输部门”修改成“行政审批部门”。

        (三)强化监督,规范经营活动

        为便于各部门依责实施网约车监管,形成联合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力,将《暂行办法》中的“监督检查”有关各部门条款内容相应增加在《实施细则》“监督检查”章节,增加二十九至三十二条

        为加强普法宣传,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将《暂行办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关行政处罚条款内容相应增加在《实施细则》“法律责任”章节,增加三十三至三十六条

        (联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科 电话:8996557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