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至11月24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并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市交通运输局邮箱gzsjtjysk@126.com。
联系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市政中心北楼1813室,联系电话:0797-8996557。
附件:1.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赣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26日
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在赣州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网上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含聚合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负责具体实施中心城区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行政许可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停车场,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在本地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2、驾驶员管理制度;
3、网约车调度制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
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
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
7、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
8、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八)平台数据库数据真实有效地接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承诺书;
(九)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平台注册车辆数达到50辆以上的承诺书。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七条 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后,如需到中心城区五区外的县(市)开展经营活动,需到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其监管,报备时提交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监管平台、驾驶员和车辆信息以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
第八条 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平台公司变更股权、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及时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报送至行政审批部门。
平台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材料报送至行政审批部门。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审批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有效期限不超过4年。经营有效期限届满,若要继续经营的,需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0天,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承诺期限内达到注册车辆数的,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车籍,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4-5座车辆轴距不低于2560mm,6-7座车辆轴距不低于3000mm,纯电动车型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千米,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型在纯电驱动状态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千米。4-5座燃油乘用车排气量不低于1.6L或1.4T、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6-7座燃油乘用车排量不低于2.0L或1.8T、轴距不低于3000毫米。
(三)取得本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并凭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核确认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3年;
(五)安装具有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及音视频动态监控装置并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要求,应急报警装置应具备“一键呼叫”功能,乘客遇紧急情况使用时,能够实现车辆实时动态信息及驾驶员信息向公安机关自动发送;
(六)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有关规定,车辆排气、噪声排放符合我市环保标准;
(七)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每座位不低于5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使用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
(八)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以及计价器等与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相类似的设备,车身颜色原则上应使用出厂原色,车身不得张贴营运性广告;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发票、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车内音视频动态监控装置的原始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三条 符合许可条件的车辆,由市行政审批部门发放《运输证》,《运输证》明确经营区域为中心城区或其他县(市)中的一个县(市),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运输证》经营许可期限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取得《运输证》的车辆连续6个月未接入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取消经营资格,收回并注销《运输证》。
第十四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 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约车车辆退出时,行政审批部门应收回并注销《运输证》。
第十五条 网约车车辆申请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交警部门凭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运输证》注销证明办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实施动态清理。
第十六条 具备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巡游出租车可申请变更为网约车,变更后经营期限按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执行,且车辆条件不受本细则第十条规定限制。
第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未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C1及以上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自申请考试之日前5年内没有被吊销或注销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五)通过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网约车驾驶员的培训、申请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多种形式劳动合同或协议后,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完成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和乘运服务
第二十条 网约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 发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运价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二十二条 开展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为乘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平台公司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除遵守《暂行办法》作出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二)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确保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三)建立并落实服务质量管理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固定电话受理投诉,安排专人负责,对乘客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四)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于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五)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内音视频监控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使用。
(六)加强网约车平台系统的日常维护,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确保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对接的网络畅通,保证其接入的共享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有效。
(七)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危害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八)不得向网约车发布起讫地均不在其经营范围的召车信息。
(九)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十)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一)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遵守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运营服务标准,使用文明用语;
(三)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内音视频动态监控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五)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设置巡游车专用区域(通道)、站点内揽客;
(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不得途中拼客、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七)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八)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九)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平台公司送交公安等部门;
(十一)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十三)不得以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等网络预约出租客运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不提供税务发票的;
(四)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位置信息、业务数据、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查阅、调取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落实网约车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网约车市场秩序。对网约车违法违规或从事非法营运、组织非法营运或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使用市级政府监管平台或自建监管平台,负责《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本县(市)的网约车驾驶员注册、车辆年审、投诉处理、安全监管等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 必须两人以上,并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驻点、流动巡查、随车检查等方式对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实施监督检查。平台公司、驾驶员及利害关系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稽查,如实提供有关经营证件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阻扰。
第二十九条 工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发展改革、工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的网约车行业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违规收费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暂行办法》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工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平台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注销网约车车辆经营资格: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予整改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取得经营许可后在当地无经营服务场所或无人管理负责等不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的;
(四)平台系统内无数据、数据量少或数据严重不实的;
(五)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六)驾驶所注册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无订单数据的,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市行政审批部门可以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三十九条 平台公司或者驾驶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吊销或注销相关证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可依法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网约车的经营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取得的网约车和驾驶员许可证件,在原许可时效和许可范围内继续有效。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市府办发〔2017〕50号)同时废止。
关于《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网约车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市交通运输局拟对牵头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市府办发〔2017〕5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7年市政府办颁发的《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加强网约车服务管理,规范网约车行业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我市网约车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细则》实施已经5年,新形势下,我市网约车存在发展不平衡、服务水平不高、安全保障能力不强等问题。同时2019年交通运输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行业管理工作也有了新的理念和发展。为深化道路客运“放管服”改革,优化网约车行业营商环境,推动网约车行业高质量发展,解决《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据《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及时启动《实施细则》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市交通运输局于6月下旬组织启动了《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深入网约车平台企业进行调研,召开了网约车平台企业代表座谈会,先后赴吉安、宜春2市进行了实地学习考察,参考了广州、深圳、厦门等周边11个地市的经验做法,经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多次研讨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修改内容
新《实施细则》较2017年版本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放宽限制,激发市场活力
一是取消网约车驾驶员户籍限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文件精神,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取消户籍限制,办理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再要求“有本市户籍或取得居住证1年以上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的条件限制。
二是放宽了网约车车籍限制。申请办理经营范围为中心城区的网约车运输证不再限制中心城区车籍,凡赣州市车籍的车辆均可申请办理,网约车经营者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择中心城区或其他县(市)中的一个县(市)开展经营活动。
三是放宽了网约车平台经营地限制。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市里取得许可后,不限制只在市中心城区经营,如需到各县(市)经营,只需到该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二)优化许可,保障公平竞争
一是优化许可条件。为解决部分网约车平台企业“只办资质,不经营”问题,增设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数门槛条件;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提高了新能源车准入条件;为方便网约车经营者清楚行业准入条件,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写入了《实施细则》。
二是明确实施许可主体。根据我市集中审批改革精神,明确全市网约车行政许可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均由“交通运输部门”修改成“行政审批部门”。
(三)强化监督,规范经营活动
为便于各部门依责实施网约车监管,形成联合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力,将《暂行办法》中的“监督检查”有关各部门条款内容相应增加在《实施细则》“监督检查”章节,增加二十九至三十二条。
为加强普法宣传,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将《暂行办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关行政处罚条款内容相应增加在《实施细则》“法律责任”章节,增加三十三至三十六条。
(联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科 8996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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