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三大战略”、“八大行动”决策部署,不断增加优质旅游供给,持续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着力提升赣州文旅产业核心竞争力,谋划打造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度假区,建设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街区,实现打造全国红色旅游目的地、粤港澳大湾区生态康养旅游后花园、区域性文化旅游中心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根据“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凡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均在赣州市的文旅类企业。
第二条 扶持重大文旅项目建设
对引进世界500 强、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全国旅游企业20强等知名文旅企业,以及具有文旅产业协同效应、有利于推动本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且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同一投资主体在同一项目分期建设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可累进计算,以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认定为准)的新建重大文化旅游、新业态旅游项目(旅游地产项目除外),由项目所属县(市、区)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条 支持旅游品牌创建
(一)对新获评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60万元。
(二)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三)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四)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
(五)对新获评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六)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万元。
第四条 支持旅游要素完善
(一)鼓励各地支持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由受益政府,结合实际,在符合相关规定和规划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扶持奖励,推动露营旅游休闲上下游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发展、融合发展,延伸露营旅游休闲产业链。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五星级旅游饭店,由受益政府,结合实际,给予一定扶持奖励。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旅游民宿聚集区。对新获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
(四)鼓励市外五星级旅行社(旅行社集团)来赣州设立分社,提升旅行社地接服务质量,通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分社实现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2.赣州地接业务达到年接待2万人次以上(以上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旅行社团队信息为准);
3.当年开发并向当地旅游部门报备5条以上旅游线路,开发10种以上特色旅游商品。
(五)鼓励开发文创产品。对经市文广新旅局推荐,当年在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等国家级赛事中获评金奖、银奖、铜奖的商品生产企业,每个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六)支持自媒体发展。对企业媒体或个人(与市文广新旅局有合作的企业媒体或个人除外)发表的以宣传推介赣州文化、旅游资源为主要内容的短视频等形式的作品,予以一次性奖励。
1.对参加省级以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短视频拍摄大赛的企业和个人(视频内容须为赣州文旅相关内容),获得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每年共安排10万元。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2.对在抖音、快手、视频号、哔哩哔哩等短视频平台发布原创宣传赣州文旅视频内容的账号,每年度须发布30条(含)以上赣州文旅宣传相关内容,同时每条播放量达到5万(含)以上并且点赞量达到播放量20%以上的,每个账号年度奖励2万元,每年共安排30万元。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第五条 优化文旅营商环境
(一)建立重大文旅项目用地会商机制。对新增重大文旅项目,优先纳入市、县两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新增用地指标分配方面予以倾斜,保障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应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按最低比例(出让起始价的20%)缴纳。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土地出让款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由2个月延长至6个月;因疫情原因导致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适当再延后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二)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惠企政策集中兑现、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数字政务“一网通办”、“一事通办”等改革,鼓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文旅、住建、消防、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探索建立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备案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文旅营商环境和执法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副县级以上领导包服机制,设立首席服务员,为企业提供全周期服务。
(三)建立完善诚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并及时推送至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文旅行业评优评先、资质审核、资金争取、招投标等方面积极使用“信用中国”或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所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社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探索“信易+”文旅应用项目,拓展文旅领域守信激励应用场景,不断激发文旅市场活力。建立旅游服务质量先行赔付制度,设立市级100万元、县级20万元以上的市、县两级旅游服务质量先行赔付基金,加快建立覆盖市、县、景区三级旅游诚信退赔机制,向游客推出“放心游赣州”服务承诺。畅通旅游投诉受理渠道,建立市、县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平台。
(四)加快文旅人才发展。对赣州市范围内落户的文旅企业所引进的文旅领域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本市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1.对参与国家级旅游行业(景区、饭店、旅行社等)技能大赛的优秀选手,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评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选手,分别给予0.5万元、0.4万元、0.3万元;
2.对在我市从事导游职业并新考取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称号的导游,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3.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导游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4万元;
4.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金牌导游员(讲解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8万元;
5.鼓励市内外高级导游(或五星级导游员、国家级金牌导游员)、中级导游(或四星级导游员)在赣州从事导游讲解服务,宣传推介赣州文化旅游,讲好赣州故事,讲解服务游客满意度达90%以上且无投诉的,分别给予每团300元、200元的补助(以上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旅行社团队信息为准),每人当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年共安排10万元。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五)成立赣南旅游联盟。全面整合全市旅游资源,坚持“政府搭台、协会牵线、企业唱戏”的原则,通过共建旅游联盟平台,支持开发共享旅游产品及客源市场,联手策划和打造旅游新市场、新品牌、新线路,积极推动区域内各县(市、区)资源互联、客流互引、技术互通,共同维护旅游企业和游客的合法权益,为旅游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六条 加大市场开拓扶持
宣传营销、市场开拓、引客入赣政策另行制定。
第七条 引进文旅项目奖励
为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及机构积极参与文旅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对成功引荐重大文旅项目的第一引资者(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除外),给予一定奖励。
(一)对第一引资者〔将项目投资者引荐到我市的第一位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委托招商中介机构、商(协)会),且在项目对接、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并促成项目签约落地、开工建设、正式投产运营的,即为第一引资者〕,成功引荐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文旅项目(旅游地产项目除外)落户赣州,且符合引荐项目相关约定要求的,由受益政府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对年度文旅产业招商引资考核排名前6位的县(市、区)政府,在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大会上通报表扬,并分别授予“文旅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称号。对文旅招商引资工作表现优秀、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授予“文旅产业招商标兵”称号,在提拔重用、职级晋升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第八条 资金来源
本措施中市级扶持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统筹解决;涉及县(市、区)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各地政府统筹安排。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企业、个人,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均可申报。
(二)申报时限:旅游品牌创建、旅游标准化建设的扶持申报,达到奖励条件6个月内即时申报,逾期不予办理。
(三)申报审核: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星级旅行社、文创产品获奖等品牌创建奖励的认证,以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市文广新旅局的公告文件为唯一标准。
(四)兑现程序:相关企业或个人提供申报材料并报送至所在县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县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汇总报市文广新旅局。市文广新旅局、市财政局联合审定后按照财政奖补资金拨付规定核发奖励资金。
第十条 其他
(一)凡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并经调查核实的,立即取消其享受扶持资格,追回扶持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申报的文旅企业、个人发生因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重大负面影响投诉等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二)本办法所设置的扶持奖励与其它优惠政策有重复或冲突的,按奖励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奖励。品牌创建涉及晋级的,补给级差部分奖励。如遇国家政策性的调整,则相应予以调整。
(三)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扶持措施制定和落实本地的文旅产业扶持措施,并报市文广新旅局备案。本扶持措施除有明确执行期限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由市文化旅游产业链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文广新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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