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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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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五型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点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赣州市人民政府及下辖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二、第三点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七条  赣州市人民政府及下辖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八条  赣州市人民政府及下辖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