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定点药店:
为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保障功能,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方便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现就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药店使用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5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在原政策基础上,扩大到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医用耗材和消毒用品(卫消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各定点药店要及时完善有关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扩大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后结算工作,确保本通知顺利施行。各定点药店要认真贯彻执行医保政策,不得通过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规定外的食品、生活用品和用于公共卫生费用、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费用。
三、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定点药店要对参保人员宣传、解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引导参保人员规范合法使用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其使用范围和要求,严禁套取现金。对有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倒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等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按规定进行查处。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 赣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药店使用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