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企业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市企业有序开展复工,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对2月9日后复工企业实施报备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复工的条件。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赣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转发<>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集中留验站等10个场所防控指南和防控公共服务人员个人防护指南的通知>的通知》(赣市新冠指办字〔2020〕14号)中有关场所和个人防护指南,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复工方案。
(二)规范企业招工。复工企业原则上只招赣州本地员工,严格控制招外地员工。并合理安排好工人工作时间。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工业园、乡镇(街办)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建立全员健康监测制度,企业要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凡有发热及咳嗽等症状的,应阻止其进入工作场所。加强工作环境清洁卫生,注意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空调的单位要定期清洗空调,并暂停使用中央空调,定期对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用设施进行消毒。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加强餐厅的通风和预防性消毒,推行分餐制、盒饭制,尽量避免员工集体用餐,可采取分时段进餐、就餐时相隔1米以上、送餐到各单位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工作场所发现疑似患者后应立即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当地疾控机构请求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二、实行复工报备制度。全市各类企业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4个自然日通过网络等形式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提交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样式附后)。报备实行分级管理,员工人数100人以上(含)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员工人数10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其中,建筑、交通、市政等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三、鼓励企业错峰复工。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在疫情严重地区的职工暂缓返岗。有条件的企业,应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对于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要采取网络办公、电话会议等形式完成前期工作,避免人员聚集;审批部门在技术审查阶段要采取网络审查、网络会审等形式开展初步审查、专家咨询、项目公示等程序;审批阶段要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四、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对本地企业疫情防控负总责,建立复工企业清单制度;各企业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工信、商务、农业、卫健等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不得要求员工到医院开具健康证明。人社部门要密切关注复工企业的用工情况,协调解决缺工问题。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对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退回劳务派遣用工。用工不够的企业要有计划地与输出地沟通,原则上应采取线上招聘方式,在市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新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
附件1:企业复工备案表
附件2: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2020年2月4日